《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新的办法中关于运输证办理的条款由原来的“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车辆所有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改成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关于驾驶员证办理的条款由原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改成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早在起草阶段,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就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了提醒函,指出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关于运输证和驾驶员证行政许可的条款表述为“或者”,但在丽江市的办法中规定为“和”,存在变相要求市场主体加入另一市场主体的情况,涉嫌对申请主体进行限制,违反了《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建议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举一反三,确认其他条款无类似问题,并抓紧修改,尽快颁布实施新办法。收到提醒函后,市人民政府抓紧落实整改,不到3个月就颁布了新办法。

新旧办法从“和”到“或者”寥寥几个字的转变,让自然人申请运输证和驾驶员证不再需要依附于平台公司,从制度机制上斩断了市场主体加入另一市场主体的变相强制规定。这一进步凝聚的是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认真细致和明察秋毫,更是地方人大对国家法治统一的坚守与捍卫。
国家统一既包括领土统一、主权统一等,也包括法治统一。管住红头文件,确保红头文件不违反宪法及其精神,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备案审查工作的神圣职责。近年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发挥备案审查的事后监督作用,督促纠正了一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网络预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只是的其中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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