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民代表报以《接好下放的地方立法权之云南丽江篇——立法赋能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为题对丽江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的工作经验、亮点进行了报道,现将全文摘编如下。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10年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25年8月,共出台市级地方性法规10件,修改1件地方性法规,作出1件立法性决定,为全面推进法治丽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回望丽江近年来的立法规划、梳理立法脉络,我们清晰看到,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3次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三个定位”,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的本地成色和“辨识度”“贡献度”,努力让法治建设成为丽江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丽江之美,美在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云南生态地位重要,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态是丽江的根本,更是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保护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立法定规先行,盘活优质旅游资源,同样需要法治先行。多年来,丽江不断探索加强生态、旅游等领域立法,促进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协调推进、相得益彰,以法治助力打造“大美丽江”品牌。而持续有力推进人湖共生,滇川携手保护“高原明珠”泸沽湖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缩影。
2019年,丽江市通过制定《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泸沽湖保护条例》)全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不让一滴旅游污水进入泸沽湖”的目标。《泸沽湖保护条例》共6章30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职责、保护措施、湖泊保护协商机制、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泸沽湖的最高、最低运行水位和水质按照Ⅰ类水标准保护。由于泸沽湖属省界湖泊,曾经一直存在目标水质“一湖两类”、片区空间规划及保护政策不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不一致等问题;《泸沽湖保护条例》专门设置“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作为第四章,全力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
该条例的施行,是破解湖跨两省、一湖两治治理难题的有力探索,也是云南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积极实践,更是多年来云南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的一个缩影。《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3年后,滇川两省相继审议通过《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同步施行。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的体例结构、核心内容保持一致,为实现“一湖共治”“一湖合治”奠定坚实基础。
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刚性底线,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按照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力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修订《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目前,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生态文明建设类占比超过二分之一,为推进丽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丽江之美,美在文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丽江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管控规定、保持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及周边建筑风貌急需一部地方性法规支撑、游客和居民对丽江城市风貌保持的期待较高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填补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地方性法规空白。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让丽江就是丽江,让丽江还是丽江”,丽江市在制定《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过程中,立足本地实际,以建筑风貌管控为切入点,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内容纳入决定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及周边城区分区管控等条款的具体规定中,以立法性决定促进丽江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决定》条文共16条,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体现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突破通达群众“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决定》明确了按照传统建筑风貌区、传承建筑风貌区、本土现代建筑风貌区分区管控丽江市中心城区城市发展,并对建筑高度和宽度、建筑天际线、建筑风貌要素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此增加刚性约束,发挥立法的权威性、长期性作用。
历史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而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制定《决定》保护传统特色风貌的同时,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积极贯彻落实《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纳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对纳西族医药文化保护、清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开展立法调研,厚植底蕴,激发动能,有力推动丽江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进程。
丽江之美,美在法治。
“丽江就是旅游、旅游就是丽江。”1994年,云南省政府滇西北旅游规划会议以来,丽江旅游业走过了波澜壮阔的31年。丽江旅游始终坚持“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发展理念,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丽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1日,以创建世界文化旅游名城规划为目标制定的《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正式施行,通过立法,为优化丽江市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推动丽江旅游业走向健康发展道路。
《旅游条例》包括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与管理、旅游规划建设等6个章节共38条,吸纳提炼了丽江20多年来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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