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护航文明丽江
——记《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成果
2025年5月23日,丽江市被中央文明办授予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成为云南省首个获此殊荣的世界文化遗产城市,标志着丽江从“历史文化名城”到“现代文明之城”的跨越升级。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制度支撑,《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起草到实施的每一步都镌刻着民意温度与治理智慧,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实施,2020年9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丽江精神文明建设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一、立法引领,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历经近一年的严谨打磨,完整呈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充分践行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核心原则。2020年3月13日,教科文卫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区四县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丽江读本上向广大市民就《条例(草案)》的倡导与规范部分进行了有奖征集。3月12日至4月15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审议。4月9日和13日,教科文卫委分别会同法制委、法工委、文明办、司法局进行了初审,采纳了部分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符合我市实际的意见和建议。4月22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审议了条例(草案)。4月24日,法工委与教科文委进行了审议工作交接。4月30日,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5月26日,法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开展了认真细致地修改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6月11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依法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3日,《条例》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8月14日,条例的颁布实施大会在大研古城玉河广场举行。
二、倡导引领,构建倡导与规制并举的文明指南
《条例》共计5章36条,构建了“总则统领、倡导引领、保障支撑、责任约束”的完整体系,既立足普遍共性的文明要求,又凸显丽江地域特色。结合旅游城市特质,专门提倡尊重民族文化、爱护文物古迹等文明旅游行为。在生活方式上,倡导节约资源、光盘行动、文明婚丧等绿色健康理念。这些规范既涵盖日常细节,又回应了丽江城乡治理和旅游发展的特殊需求。对于突出不文明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建立多元化规制手段。通过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通报制度、不文明行为曝光台等机制强化约束,形成“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治理模式,既体现温度又保持力度。《条例》从倡导与规范、促进与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旨在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丽江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争创“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全国文明城市。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更好地实现丽江创文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监督为民,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的落地见效,不仅重塑了丽江的城市风貌,更为民族地区、旅游城市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彰显出深刻的制度价值与时代意义。为了让文明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市人大常委会接续多年把精神文明创建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建设性地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为推动《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市人大执法检查组按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安排,对《条例》在丽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条例》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诸如宣教工作欠广欠精准、公共设施需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站在新的发展起点,需以《条例》实施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健全服务和保障,提升执法水平,推动《条例》贯彻执行见行见效,持续深化文明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再上新台阶。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历程,是法治赋能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从制度构建到落地见效,从行为规范到观念重塑,丽江用法治手段绘就了文明城市的新图景。未来,随着条例的持续深化实施,丽江必将实现文明素养与治理能力的同步提升,让“文明之花”在法治阳光下愈发绚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美丽丽江、幸福丽江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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