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成果
一、制定《丽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过程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丽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了2020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推进条例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多次赴全市各县(区)开展调研,深入听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群众、水务集团和饮用水水源地沿线部分群众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点、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深入分析研究,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丽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经2020年4月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6月、10月先后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十六次会议、第一十八次会议审议和通过,2020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二、《丽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36条。主要规定了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有关管理活动。二是明确基本原则。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城乡统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保护、确保安全的原则。三是明确监管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村(居)委会的职责。四是明确饮用水水源确定的程序,如名录化管理制度。五是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及划定、调整程序。六是规定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措施,规定相应的禁止性行为。七是规定法律责任。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强化保护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近年来,全市11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为100%。饮用水水源地均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等宣传方式,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保护工作逐渐规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都设立了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除文海水库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都安装设置了隔离防护设施,并定期对破损或设置不规范的围栏、界标、界桩、警示牌、宣传牌等进行了重建和修复,完成了51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并以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为重点,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有效制止了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发生。三是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定期开展市、县、乡三级水源地水质监测、水质安全分析监测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档案制度,全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得到了加强。
四、价值意义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的落地生根之举,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好体现,是有效遏制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市委提出丽江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具体行动,也是实现丽江饮用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必然要求。二是保障公众健康。通过大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确保了饮用水水质的安全可靠,从源头上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实保障,为公众创造了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让居民能够放心饮水。三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供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有力保障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丽江市的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等各项经济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推动了经济社会朝着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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