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乡村
——记《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立法成果
制定《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事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制定《条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丽江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作为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乡村清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是,当时还面临着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投入等方面缺乏有效衔接,乡村清洁基础设施薄弱,环境卫生脏乱差、管理缺失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来规范、衔接、引导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清洁中的好做法和经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二、注重《条例》起草质量,审查流程严谨规范
2020年9月至10月,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形成立法前调研报告,经市四届人大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启动了立法工作。同年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制定任务推进时间表,召开立法动员部署会议。同年12月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条例》文本起草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条例》文本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条例(草案)》于2021年5月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5月至6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初审。报请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收到18条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初审阶段立法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发出征求意见函72份,收集到223条意见建议,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和立法领导小组汇审会,经逐条甄别、吸纳、修改,对其中的21个条款作了90处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和审议意见报告,在6月份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第一次审议,转入二审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经过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经市人大法制委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在10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于2021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制定中积累宝贵的立法经验
(一)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前介入,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司法局进行了6次沟通交流,从立法原则、条例框架、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指导,提出33条意见建议。在初审阶段,就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帮助指导,为后期的审查批准阶段做好工作准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对《条例》宣传加大力度,对贯彻实施压实工作责任,对监督检查提出明确要求。
(二)学习借鉴,突出特色。在国家和省级都没有制定有关乡村清洁方面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参考借鉴了广西、湖南、江苏、楚雄、大理、德宏、临沧等地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经验,同时又结合丽江实际,体现丽江特色,突出“小而精”,不搞“大而全”,注重解决丽江市乡村清洁实际问题,力求《条例》务实管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的议案稿共有25个条款,初审时删减了3条,二审时又删减了1条,最终确定为21个条款。
(三)抓住重点,破解难题。《条例》明确了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深化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为乡村清洁工作责任主体。《条例》规定了乡村清洁责任区划分,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区划分主体。因村(居)委会的职责和管理属于基层自治范畴,《条例》体现了“基层自治”原则,要求将乡村清洁工作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通过民主程序建立收费缴费等制度,《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制度和行政程序介入基层自治领域的制度安排。《条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但是法律责任中相关上位法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作了兜底性规定。
四、《条例》施行以来取得显著成效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自2022年《条例》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完善”等为重点,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村容村貌得到持续改善。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制定施行后的成效,2024年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一次执法检查,对《条例》施行进行了一次检验,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不足已形成问题清单交市政府研究办理,并逐步得到整改和落实,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履行了依法监督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改善全市的乡村人居环境,让人民群众过上有幸福感、获得感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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