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昭通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确定丽江市自2016年3月1日起行使地方立法权,丽江由此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州市之一,留下了用良法保障善治的精彩瞬间……
2017年4月17日,丽江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暨实施动员大会召开。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由总则、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构成,紧紧围绕城市综合管理,针对丽江旅游城市的定位,作出了“城市面山区域内不得设定采矿权”的规定;为保护丽江城市地下水资源,作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挖承压水井和深水井”的规定,体现丽江特色,开创了丽江立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2022年3月1日,《丽江市旅游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六章共三十八条,深入总结了丽江多年来的旅游管理实践经验和管理成果,对旅游管理体制、规划发展、执法方式、实施范围、相关权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为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制度化、促进监管部门职能转变提供了坚强法制保障。对于旅游为支柱产业的丽江,条例作为第一部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意义重大。在条例的保障护航下,丽江已经成为国际热门旅游胜地,2023年全市接待游客6808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302亿元。
2023年6月1日,《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正式施行,成为丽江市创新“小快灵”立法形式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云南省各州市在立法法再次修改后首部以立法性决定形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把“小快灵”立法理念贯彻立法始终,从立项启动到制定通过用时近10个月,立足实际,聚焦需要,化繁为简,突出特色,用16条对建筑高度、面宽、屋顶、色彩、材质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提出了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为保持丽江传统建筑风貌、独特城市韵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城市,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2025年10月1日,《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立足“小切口、特色化”的定位,共29条,不设章节,对政府职能职责、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规定,持严格保护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注重以立法引导“当下改与长久治”,为更好保护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逐步实现漾弓江水更清、河岸更绿、环境更美的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悉心指导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紧紧抓住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坚守立法为民的初心,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同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修订《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纳西东巴保护条例》。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在丽江初步形成,培养锻炼了一大批本土的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地方立法工作成为推进法治丽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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