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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诞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诞生
2015-08-06 16:35
1954 年制定宪法过程,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参照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的性质及相互关系作了深入讨论,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相当于宪法草案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相当于国务院(中央行政机关)。同时,将“中央人民政府”名称(不含“委员会”三字)让于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48 年4月30日 , 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但由于条件不具备,1949年9月没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召开是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事实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只召开了一次全体会议,只代行了几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意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上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包括制定并解释法律,颁布法令;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国际条约,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监督权,包括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止或修改政务院与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任免权,包括任免政务院组成人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人员,驻外大使等。这些都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相像
1954 年制宪中,一开始就明确了这个问题。在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部分移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去。现在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故政府委员63人,以后这63人的委员会的工作就变成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毛泽东还说,我们和帝国主义国家不同,我们是把权力的主要首脑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
董必武说,人民政协选出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现在的(指宪法草案初稿的规定——笔者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点相像。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结构?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一千多人,不能每天开会,一定有闭会期间,所以一定要有常务委员会。为什么叫常务委员会不叫中央人民政府?因为整个国家事务繁重,搞行政的要有国务院,搞军事的要有国防委员会,还要有法院和检察院,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些机关都由它产生,并要向它报告工作。
“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
3 月23日 , 陈伯达在作关于宪法草案初稿的说明时说,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等于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部长会议(毛泽东插话:国务院总理就是部长会议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属同一类型,有些差别,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规定的。
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还说,我们中央有个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
5 月28日 , 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李维汉关于宪法草案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提出的将中央人民政府改称国务院的建议。
在反复讨论中,宪法草案初稿规定的第二章第三节标题开始为“国务院”,修改稿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后又改为“国务院”。有关“国务院”的定义、定位,3 月23 日的宪法草案初稿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 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到6月14日公布的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里删去了“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在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里明确了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央人民政府的内涵已不同于1949年9月所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超过半数成员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9月9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决定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9月27日产生了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至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结束历史使命。
按照1954宪法设计的政权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变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3人中,一部分担任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务和军事机关职务等;另有36人担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79人的45.6%,刘少奇委员长、13位副委员长中的11位、秘书长(由一位副委员长兼任)都是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员。(摘自《法制日报》 2015年6月11日 阚珂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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