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由此可以认定,在我国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为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非精神病患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良好,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基础。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有较强履职能力、履职意愿和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民意,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执行代表职务,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品行条件,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可。要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三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持续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而是要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忠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能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反映人民利益和需求。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要求。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违反这一规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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