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3)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4)确定选举日期;
(5)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主持投票选举;
(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8)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9)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