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该听证报告将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相关规定,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4月29日在丽江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举行<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5年5月27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3名听证人和市政府督查室的1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17名听证代表:其中从事或者关注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保护工作的人员6名,市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1名、法律工作者2名,涉及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群众代表6名。此外,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未被选取的人员和报名旁听人员中确定了6名听证旁听人;丽江市人大和丽江市司法局分别安排了1名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5月27日在丽江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举行<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同时,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在听证会举行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6月6日上午09:00—10:30,听证会在丽江市行政中心市人大二楼第一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启明主持,决策发言人,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3名听证人和市政府督查室的1名听证监察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到会16名,请假1名,听证旁听人到会6名,丽江电视台等3家新闻媒体到会。
听证会的主要议程:
(一)听证主持人李启明作听证会的说明;
(二)决策发言人作《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和听证人进行答复;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作简要总结。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代表认为出台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管控决定,对保护丽江城区山水城镇格局,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丽江特色的山、水、田、城、村交相辉映的城镇景观,保护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自然要素,制定管控措施非常必要。草案内容条款较为规范,基本可行。听证代表围绕草案涉及到的田园风光走廊的范围、在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管控措施等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标题的意见建议2条
1.建议删除标题中的“加强”,修改理由:一是“加强”为形容词,用在立法标题的表述中不够准确;二是在本决定实施前并没有田园风光走廊的概念,也没有对田园风光走廊的统一保护和管理,仅有对规划审批、土地等管理措施,故该处在原本没有对田园风光走廊管理的情况下采用加强的表述,逻辑上不通。
2.建议将标题中“管控”修改为“保护和管理”,草案文本中除第六条内容中的“管控”外,其余内容也作相同修改,修改理由:一是“管控”突出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与行为,同时本决定第六条对“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仅将管控作为标题内容,层级稍显混乱;二是保护前置,突出服务型政府定位。
(二)关于田园风光走廊具体范围的意见建议4条
3.建议修改为“本决定所称田园风光走廊具体范围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理由是:该条内容仅从条文文字表述上看无法清晰明确的让公众明白田园风光走廊的范围,同时需要考虑到立法本身是提供给老百姓适用的,需要考虑公众对条文的接纳与理解,所以条文表述需要清楚、明晰,由于田园风光走廊不规则的带状范围难以用文字清晰描述,故参照了中心城区风貌管控的第二条的表述。
4.第二条最后一句是引申性的规定,如果可以附示意图向社会公示。
5.建议将“走廊”边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附件,通过地理坐标公示,减少未来执行中的争议和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保护市民的信赖利益。
6.田园风光走廊的范围,本条表述应突出丽江市中心城区内贯穿主城区、玉龙县城片区、西山片区、新团片区之间的“S”型生态保护和田园风光带状空间的特点,起于白沙青龙河两侧,沿青龙路以西....止于....以田园、村庄为主的区域。建议取消“环城”两个字。
(三)关于部门职能职责的意见建议4条
7.第四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田园风光走廊保护管理工作”。
8.第四条第五款中“相关部门”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理由:一是村居委会从实际工作内容中来看更多的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二是注释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均规定村居委会协助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三是村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增设其义务。
9.第四条第四款建议在行政部门中加上教育体育部门,与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前后呼应。
10.田园风光走廊要明确有主体部门责任。
(四)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意见建议13条
11.第五条第一款,建议删除“任何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中的“任何”,理由是“任何”的表述过于绝对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考虑抢险救灾等情况发生时的临时建设,预留合法例外。
12.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规范,并非法律专业用语表述,建议修改为与《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一致。
13.第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在耕地上新增园地、苗圃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理由是语序不通畅,有可能产生歧义。
14.第五条第三款中绿化、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市政、水利基础设施整合为“基础设施”,即修改为“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15.第五条第三款补充一个交通服务设施以及“等”,建议修改为:“将田园风管走廊用地用于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绿化、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理由是田园风光走廊用地范围内,未来可能规划交通等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鼓励类,建议予以排除。
16.第五条第三款中“田园风光走廊用地”仅用于以上用途未免太过局限?立法过程中是否对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的地块具体分为哪几类属性进行调研?若调研了地块分类,则该条就应当表述为:按照地块使用用途,不违反规定用途,本条第八款注释中表述“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土地属性涵盖了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用地,”那么田园风光走廊内的宅基地上经过审批是可以建设房屋的,明显与该项表述相矛盾。
17.针对第五条第四款“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目的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化肥、农业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也统一会导致土地和水源的污染。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18.第五条第五款建议修改为“违法占用或破坏田园风光走廊内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理由是:根据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湿地不等同于水域,也并不包含于水域中,湿地与森林、草原、水域等并列,因此建议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表述可突出对水体的保护,同时也涵盖了其他自然资源,使本条例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兜底性。
19.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中的“田园风管走廊内”的重复表述。
20.第五条第八款建议修改为“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或生态系统的活动。”,且列举内容不全面。
21.建议第五条中增加入兜底条款:“(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防止立法放水的情形出现。
22.补充兜底性条款“(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3.建议增加关于“严禁种植对农田土壤有害或破坏的作物”(比如大蒜)的表述。
(五)关于管控措施的意见建议15条
24.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中应当删除棉、糖的表述,因为在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区域不适合种植这两种作物,在此表述是多余的。是否考虑表述为“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作物的生产”,不表述具体粮食作物的种类。
25.第六条第(二)款中“控制宅基地审批”修改为“控制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
26.第六条第二款中“严格对村庄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修改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村庄实行用途管制,”;同时本款内容“保持民居传统建筑风貌”中“传统建筑风貌”的表述容易与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决定中的“传统建筑风貌区”相混淆,因为从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决定的内容来看,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可能既有传统建筑风貌区、又有传承建筑风貌区、还有本土现代建筑风貌区,且该三个区域的建筑高度上限、建筑面宽、建筑屋面规定均有区别,故该处表述为“传统建筑风貌”并不妥当,建议更改该表述方式。
27.第六条第二款中“保持民居传统建筑风貌”属于含糊表述,可能会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
28.第六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建筑高度应当按从田园风光走廊边界由内向外由低向高逐渐过渡。”。
29.建议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表述进一步结合实际作修改。
30.第六条第三款建议该项的注释中加入中心城区风貌管控决定的第五、六条的内容。第五条“城市设计应当立足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自然山水、历史文脉、景观视廊和周边环境,对建筑群落的空间布局、建筑风貌、环境设计以及建筑高度、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风格等作出设计引导,对重要地段、公共广场、公园湿地、交通走廊、滨河空间和其他重要景观风貌节点的建设项目开展引导管控,保护丽江古城和玉龙雪山等景观视廊,构建城市与古城、雪山、蓝天、山水、田园、村庄相互映衬的景观,营造错落有致、层次分明的建筑天际线,形成特色鲜明、视线通透、协调有序的城市建筑风貌。”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依据建筑功能,彰显各自特性,强化对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的设计引导,加强对建筑立面、建筑屋顶、景观绿化、附属小品的一体化设计,注重吸纳传统民居建筑文化特色,鼓励传承与创新,促进新老建筑风貌协调,延续城市特色风貌。山地建筑应当依山就势、因地制宜、错落布局,弱化建筑体量,与周边环境融合协调。
31.第六条第三款建议结合中心城区风貌管控决定的相关条款,本决定中建议取消。
32.第六条第四款内容“加强周边山体面山景观的保护。”缩小了目前我们正在对山体面保护的范围,是否需要在决定中强调,建议进一步斟酌。
33.建议第六条第五款中“加强青龙河、开南河、漾弓江等河道以及灌渠的保护和管控,”修改为“加强青龙河、漾弓江、护城河、开南河等河道以及灌渠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34.第六条第五款建议将“保护和管控”修改为“保护、利用和管理”。
35.第六条第五款中“改善河流、湿地等水域的水质,”建议修改为“改善河流、湿地等水体的水质,”。
36.第六条第六款中“职权部门”建议修改为“行政部门”。
37.第六条第六款建议“在田园风光走廊水域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经营性活动,”加上“的”字;或者单列一条可以有经营性活动的,避免歧义。
38.建议在管控措施中结合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土地属性的差异,区分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明确对应的管控措施。
(六)关于鼓励行为的意见建议2条
39.第七条第三款中的“休闲农业”是否有必要列出清单,明确大致范围。
40.第七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发展生态农业、节水型农业和特色农业;”。
(七)关于立法用语及表述规范方面的意见建议3条
41.第八条最后一款的内容与公务员法第108条重复,建议与前面两款一致,框定在“在田园风光走廊管理工作中”范围内。
42.第八条第一款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系民法领域概念,多见于民事法律表述,行政立法中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表述。
43.第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决定生效后原来已经在田园风光走廊管控范围内的经营、生产等活动如何处置的意见建议7条
44.建议补充与本决定不相符的现有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45.对于目前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已经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大棚、广告牌等是否可以考虑设立一段时间的过渡整改期,避免“一刀切”,确保法治护绿与民生发展协调并进。
46.针对过渡期安排与现有项目处理建议:对于决定生效前已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存在的项目、设施或经营活动,需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和妥善的处理方案,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则。在决定中明确,对符合原有规划许可的项目,应尊重其合法存续状态,对虽不鼓励但暂不构成严重危害的,可设定整改期限或逐步退出机制;对严重影响管控目标的应依法处理并明确补偿方案,避免“一刀切”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47.建议增加对田园风光带内现状与管控要求不符的各种行为进行整治的相关条款。
48.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中,建议保持现有农业设施现状,以保持存量,控制新建增量原则,以免在实施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一些矛盾冲突。
49.做好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后需群众在田间劳作,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灌溉用水及田间公路等基础设施,随着主城区土地不断开放使原有水系严重破坏,需对目前管控区域做好水系规划。
50.建议统筹规划出能够用于安置园地、苗圃、养殖等方面的区域。
(九)其他意见建议7条
51.村落建筑风貌审批、管控中,属地政府、乡镇(街道)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监督工作。
52.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法可依”,程序合法合规,顺应各行各业及广大民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3.决定(草案)条文准确合理,依法依规,具有很好的执行和操作性,明确各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协同工作机制,希望该管控决定的出台,加快推进实现田园风光走廊的可持续发展。
54.建议增加对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现存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设施(如:灌溉、沟渠、桥体)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55.对农业生产作业使用化肥、农药污染要有部门监管。
56.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不规范的洗车点、修车点、垃圾收购点要规范或取缔。
57.对护城河生态廊道因违法、违规建设被拆除后,目前没有部门监管,变成脏乱差,望相关部门及时监管。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有关部门将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意见、建议分别作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第7、8、9、10、11、14、15、18、21、22、24、26、27、28、29、35、36、39、40、42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吸收;二是对第3、4、6、12、13、16、19、20、25、30、31、32、33、34、37、38、41、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条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是对第1、2、5、17、23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一)采纳吸收的意见、建议:
1.对第7、8、9、10条意见、建议采纳为:
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各自辖区范围内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2.对第11、14、15、18、21、22条意见、建议采纳为:
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严格查处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
(三)将田园风光走廊用地用于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对第24、26、27、28、29、35、36条意见、建议采纳为:
在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二)严格对村庄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宅基地审批。村落建筑风貌应当结合田园风光走廊特点,保持民居传统的建筑风貌,彰显田园风光村落特色;
(三)与田园风光走廊相邻的除村庄外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从田园风光走廊边界由低向高逐渐过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要求进行控制,具体控制要求由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
(五)加强青龙河、漾弓江、开南河等河道以及灌渠的保护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河流、湿地等水体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修复能力;
4.对第39、40条意见建议采纳为:
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鼓励下列行为:
(三)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型农业和特色农业;
5.对第42条意见建议采纳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均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二)需要作进一步说明的意见、建议:
1.对第3、4、6条意见、建议。田园风光走廊不规则的带状范围难以用文字清晰表述,对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将作进一步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若确有必要,在决定正式发布后会通过相关平台发布示意图向社会公示。
2.对第16条意见、建议。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用地是否包括农村宅基地将作进一步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
3.对第12、19条意见、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地方立法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的内容均为强调田园风光走廊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不作修改。
4.对第13条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属于专业名词表述,不作修改。
5.对第20条意见、建议。我们认为“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或生态系统的活动。”已经被包含于“爆破等破坏性的活动”中,不作修改。
6.对25条意见、建议。“控制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已经被包含于“严格宅基地审批”中,不作修改。
7.对第30、31条意见、建议。村落的建筑风貌区别于中心城区风貌,它是由中心城区风貌管控的分区来确定的,本款内容主要目的是保持民居传统的建筑风貌,不作修改。
8.对第32、37条意见、建议。对于管控内容没有明显的影响,不作修改。
9.对第33条意见、建议。立法中有多项同类事项例举时,一般只列出3件,用“等”作为兜底,不作修改。
10.对第34条意见、建议。本决定的主要目的是管控,不作修改。
11.对第38条意见、建议。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管控,在国家、省级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12.对第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条意见、建议。不属于本决定管控的内容。
(三)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
1.对第1、2条意见、建议。历版城市总体规划均强调了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保护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发展,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侵占过多,最窄处位于青龙南路与庆云西路交叉口,仅宽0.14公里。田园风光走廊内村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已有被破坏的迹象,本决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管控,不予采纳。
2.对第5条意见、建议。国土空间规划的地理坐标包含不宜公开的内容,不予采纳。
3.对第17、23条意见、建议。国家对使用化肥、农业薄膜以及种植大蒜等没有作出禁止规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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