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具体地、现实地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使立法工作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市人大法制委起草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
附件:《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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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7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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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具体地、现实地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使立法工作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推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地方立法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评估、清理全过程各环节,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的工作机制,让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实际、管用实用,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丽江实践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规划计划编制、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表决、实施监督各环节,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委的决策主张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发挥好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2、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丰富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把“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落实到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等全链条中,让每一条法规都满载民意、顺应民心。
3、坚持人大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运用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找准人大在立法过程的职能定位,加强立项环节的统筹协调、起草环节的督促指导、审议环节的审核把关,发挥好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大主导作用体现到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全过程。
4、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小切口、小快灵、有特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立足“小切口”,注重“小快灵”,突出“有特色”,增强法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准确了解实际情况,正确把握立法规律,妥善提出解决思路,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发挥好立法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在立法规划与计划中体现民意
1、 拓宽项目来源渠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认真研究分析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将其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征集意见。
2. 健全完善立项论证协商机制。对立项建议应当开展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论证。推行立法项目“多方协商”机制,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实务工作者、基层群众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立项论证,重点评估立法项目是否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是否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是否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确保立法项目“问需于民”。
(二)在法规起草与审议中广聚民智
1、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或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和起草论证。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发表意见,并建立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2、建强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规范化、实效化建设,将其打造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载体。依托代表“家、站、室”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组建由人大代表、“五老”人员、网格员、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立法信息采集员队伍。在法规征求意见中,要善于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民言民语”,便于群众理解,确保基层群众的“原汁原味”声音能够直达立法机关。
3、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在丽江人大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直接、面对面地听取基层群众、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4、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激励”机制。有关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应当以适当形式对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通过书面、邮件或在原发布渠道公告等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采纳情况,对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可给予表扬或感谢,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三)在利益协调与凝聚共识中保障民生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不调研不立法”,立法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争议较大的条款,要通过召开多方协商会、协调会,充分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特别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妥善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
2、发挥专家智库“外脑”作用。建好用好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法律顾问,邀请专家深度参与立法论证、咨询和评估。坚持专业支撑与民主参与相结合,既要发挥专家在合法性、专业技术上的把关作用,又要防止立法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确保立法决策建立在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
(四)在立法后评估与监督中检验民效
1、建立立法后评估常态化机制。 法规实施一定年限后,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应当深入基层一线,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重点评估法规的实施效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评估结果作为法规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
2、强化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全面落实《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法规落到实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的惠民实事相关法规,要加大监督力度,让立法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3、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细化备案审查标准,规范备案审查流程,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依法撤销、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建立法规动态清理机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诉求,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符合群众期待的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原则要求,把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增强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立法工作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要加强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三)提升履职能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自觉性。加强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能力,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和法制委委员比例。加强市人大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立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对两个自治县人大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人大立法工作整体协同发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大对地方立法过程特别是公众参与立法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讲好丽江人大立法故事,展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丽江的生动实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地方立法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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